公文轉知-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各大專校院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請查照辦理。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欲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智慧財產局網址: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課務組113.9.27

 

教育部-轉經濟部智財局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113.9.3(經濟部函)

教育部-轉經濟部智財局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113.9.3